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指导中心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证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含七人)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为保障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本校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的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聘任。学术委员名单报汕头大学法学院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负责科研立项课题的评审与结题成果的鉴定;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时间由中心主任提议确定,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以超过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
第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汕头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