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运作和管理,确保研究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宗旨是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研究中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
第四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一名,执行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主持研究中心工作,执行主任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落实研究中心的任务;
2.负责聘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和副主任(可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常务副主任或执行主任)、研究人员及辅助人员;
3.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筹集经费并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
5.负责汇报研究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研究中心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优势和科研积累。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的治学精神;
3.具有高级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
4.具有一定的科研组织能力和科研经费筹集能力。
第六条 研究中心下设若干研究团队,每个团队设团队负责人一名,负责具体研究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研究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和对外联络工作。
第八条 研究中心应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可以聘任校外研究人员。
第九条 研究中心应建立科研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1.研究中心成立文件、人员聘任合同书等;
2.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协议书等;
3.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奖励证书等;
4.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的有关材料;
5.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记录;
6.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检查评估报告等。
第十条 研究中心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制定和调整研究计划和方向。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应积极参与研究工作,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创新性。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研究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研究水平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中心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应依法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十七条 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应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营。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成员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由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者,中心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自成立之日起每3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生态治理与法治建设研究中心
2021年12月30日